【虚构案例声明】 本课程中的"美好家园"物业集团、"清华园社区"、"智慧邻里2.0"项目及全部人物均为教学所用的虚拟项目与虚构人物,详见第 01 讲首次声明。
一、上节作业讲评
1.1 业主的五个问题
上一讲的核心作业:业主质疑二期的人脸识别,问为什么必须刷脸、能不能刷卡代替、人脸信息存在哪里、能不能删除、外购软件有没有知识产权问题。
这五个问题分别落在两部法上。前四个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第五个是知识产权的问题。
第一问和第二问,为什么必须刷脸、能不能刷卡代替。这两问的实质是"必要性"。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按这个原则,如果刷卡能达到同样的通行管理目的,那么强制刷脸就不满足"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正确的做法是提供替代方案。二期后来的处理方式在第七节讲。
第三问和第四问,存在哪里、能不能删除。这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开透明以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要点是:处理规则要公开,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要明示。
第五问,外购软件的著作权。第 51 讲讲合同内容十三项时讲过一条:一般来说买方支付开发费用之后产品的所有权将转给买方,但产品的知识产权仍然属于卖方,如果要将知识产权也转给买方或双方共同拥有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这一条是教材原文,本讲第十四节再展开。
作业里答得最不好的是第二问:多数人只说了"技术上可以刷卡",没有从法律原则上说明为什么应该提供替代方案。这正是本讲要补的。
二、教材列了八部法
2.1 八部法与一部补充
教材第 24.1 节开头有一段总述,先记这段:在国家信息化体系中,信息化法律法规是六个要素之一;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我国针对信息系统相关活动的权利保护、信息安全、互联网应用等方面制定和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及配套的管理条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后教材明确列举了信息系统相关活动经常涉及的八部法律: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
八部要能背出来。上一讲讲了最后两部,本讲讲前六部。
这里必须说清楚一件事: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在教材列举的这八部之中。 我把教材全书查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只在第 3 章讲信息技术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表格里被列举过一次,第 24 章没有为它设独立小节。
但历年真题考过它三道:2021 年下半年第 19 题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年龄门槛,2022 年上半年第 13 题考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处罚依据,2022 年下半年第 13 题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描述判断。三道题都在教材上找不到答案。
所以本讲的安排是:前六部按教材口径讲,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教材外的必备补充单独成节,内容取自国家网信部门公开发布的文本并标明来源。这跟上一讲处理网络安全法现行文本是同一个办法。
本讲要拿下三件事:
第一,六部法的教材原文要点,尤其政府采购法的三个构成要件、专利法的三种发明创造、商标法的四类注册商标,这三组是纯记忆的送分点。
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信息定义、敏感个人信息范围、六项处理原则、未成年人年龄门槛。
第三,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这是案例题和实务里的高频问题。

2.2 本讲任务地图
| 任务 | 来源 | 考试形态 | 落点 |
|---|---|---|---|
| 八部法清单 | 教材 24.1 | 清单题 | 能默写 |
| 民法典合同编 | 教材 24.1.1 | 判断题 | 合同的约束范围 |
| 招标投标法 | 教材 24.1.2 | 概述 | 含实施条例 |
| 政府采购法三要件 | 教材 24.1.3 | 判断题 | 主体资金范围 |
| 专利法三种发明创造 | 教材 24.1.4 | 定义匹配 | 发明与实用新型 |
| 著作权法版本 | 教材 24.1.5 | 版本与日期 | 第三次修正 |
| 商标法四类注册商标 | 教材 24.1.6 | 定义匹配 | 集体与证明商标 |
| 个人信息定义 | 教材外 | 定义匹配 | 不包括匿名化 |
| 敏感个人信息 | 教材外 | 范围判断 | 含生物识别 |
| 六项处理原则 | 教材外 | 原则辨析 | 最小范围 |
三、核心内容精讲:民法典合同编与两部采购法
3.1 民法典合同编
教材口径:2020 年 5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是信息化法律法规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定位要记:最重要的法律基础。通过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教材接着引了合同编的几条规定,每一条都是第 51 讲讲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法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三条"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判断题的常客。它的意思是合同只约束签约双方,约束不到第三方。这一条跟第 51 讲讲的分包责任要对着看:买方与卖方有承包合同关系,卖方与分包方有分包合同关系,两个合同各自约束各自的当事人;但教材另有规定分包方与卖方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那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体现。
教材还引了关于多语言文本的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这一条跟第 51 讲讲的合同解释四原则里的主导语言原则相呼应。两处的差别要注意:第 51 讲讲的是合同管理实务中约定主导语言,这里讲的是法律上如何推定和解释。答题时看题干问的是实务做法还是法律规定。
3.2 招标投标法
教材第 24.1.2 节只有一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另外,国家还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招投标保护及其具体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教材给的信息就这些:定位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配套有实施条例。
这里有一个必须说明的时效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修订草案已经过相关审议程序,但截至本讲编写时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本讲不引述任何修订草案的内容,也不预判新版条文。你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涉及招投标合规,请以当时的现行文本为准;考试则按教材口径。